高雄市稅務研究會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九日訂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修訂第卅四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修訂第五條.增訂第六條第六項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廿七日修訂第卅四條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稅務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提昇國人對納稅義務之正確理念,建議政府改善租稅環境之公平正義性及流程作 業之合理化宗旨,化解稅務爭議情事,扮演徵納雙方溝通之橋樑。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 第 五 條 本會總會設於高雄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會。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揮公共參與之精神提昇會員及個人對納稅義務之正確理念及對稅務法令規章解釋令 等相關專業知識之瞭解。 二、推廣宣導財經及稅務資訊。 三、推廣租稅教育接受各機關團體工商業界委託舉辦稅務法規、稅務會計及相關學識研討 講習座談會。 四、定期辦理學術講座,提昇會員素質,增進對社會服務觀念。 五、圖書館、報社之設置及出版刊物之發行。 六、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舉辦會員在職專業教育進修,爭取會員執業尊嚴及 社會地位,謀求會員福利,為社會工商業服務為宗旨。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任務。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本市或從事稅務及財經工作者,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並願致 力於稅務及財經資訊教育之推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 後,為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 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事會決議,提請會員大會追認後喪失會員資格: 一、個人會員死亡。 二、積欠會費,經郵局回執掛函通知催繳日起十日內仍未繳納者。 但有特殊狀況,准其復籍。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惟須於一個月前預告之。 第十一條 會員經入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 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 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廿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 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後聘任之,並報主 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 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八人,顧問三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 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 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 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 限。 第 卅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 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 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 開會通知單向主管機關報備,並將會議記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他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度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 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向主管機關報備, 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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